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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严军、杨召辉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吴严军,绰号“瑞娃”,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1月16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6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12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20年09月0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召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12月8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4月1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7年11月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2020年0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严军、杨召辉盗窃案,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吴严军伙同被告人杨召辉采取用携带的铁棍撬门、撬锁及翻窗等方式先后潜入岳池县**镇**村**组**号彭某某家、岳池县**镇**村**组**号伍某某家、岳池县**镇**村**组**号田某某家及相邻的岳池县石**镇**村**组**号赵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彭某某家银白色手镯3个,现金200元;盗走伍某某家现金数十元;盗走赵某某家银白色手镯1个,银白色项链和吊坠各1条,现金2000余元。

2020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吴严军伙同被告人杨召辉采取用携带的铁棍撬门,撬锁等方式先后潜入岳池县**镇**村**组**号唐某某家、岳池县**镇**村**组**号汤某某的老家实施盗窃,盗走唐某某家现金298元,在汤某某老家实施盗窃时被汤某某回家发现而逃离。

2020年11月2日上午,被告人吴严军伙同被告人杨召辉采取用携带的铁棍撬门,撬锁等方式先后潜入岳池县**镇**村**组**号陈某某、岳池县**镇**村**组**号袁某某家实施盗窃。盗走陈某某家现金20元,盗走袁某某家现金数十元。

2020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吴严军伙同被告人杨召辉采取用携带的铁棍撬门,撬锁等方式先后潜入岳池县**镇**村**组**号蒋某某家,盗走现金2000余元及首饰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根,千足金黄金吊坠一个、金镶玉坠子一个,周大福牌铂金项链一条、周大福铂金镶钻吊坠一件、周大福牌铂金手链一条、千足金黄金耳钉一对、镶有玻璃钻石耳钉一对。之后,吴严军携带杨召辉装有盗窃首饰的挎包在外望风看人,杨召辉采取用脚踢门的方式潜入岳池县**镇**村**组**号刘某某家,盗走现金4000余元。盗窃后,杨召辉分给吴严军现金2600元,二人在盗窃后离开途中,民警将杨召辉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检查出现金4755元,从吴严军逃跑丢弃的杨召辉挎包中检查出蒋某某家被盗窃的首饰。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蒋某某家被盗首饰共价值23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严军、杨召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达3万余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严军、杨召辉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召辉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严军、杨召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召辉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严军、杨召辉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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