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区**栋***室。因吸毒,于2006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6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11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于2020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06号新发地菜篮子超市内收银台上,盗窃被害人麻某某苹果iphone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39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抓获,手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销赃款已扣押。
2020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39号优惠便民生鲜超市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viv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5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安定门派出所抓获,手机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麻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盗窃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4.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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