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吕某某攀爬阳台栏杆并使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割断落地玻璃门外防盗门的布条,进入被害人符某某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小区**街**号**座**楼的家中欲实施盗窃。在使用小刀割断布条的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将其本人手指割伤,其在被害人符某某房间内盗走一张床单包扎伤口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吕某某攀爬阳台栏杆,进入被害人欧某某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小区**街**号**房、**房的家中(打通为一体)实施盗窃。被告人吕某某窃得7件首饰吊坠(被盗7件首饰吊坠被认定价值人民币6683.4元)及人民币现金200元后,因被害人欧某某一家返回家中而逃离现场,其窃得的财物在逃跑过程中掉落在地上。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永善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少春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补充卷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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