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某某**镇**井**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9日被贞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号普通二轮摩托载潘某某从鲁容乡**村方向沿原**线往**镇方向行驶,在折返回鲁容乡**村方向过程中,于当日21时25分许行驶至原**线345KM+800M(小地名:**厂)处时,车辆驶离路面,翻坠在道路右侧坎下,造成潘某某、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潘某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贵州省贞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潘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贞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向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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