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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71********,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彭路,女,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叶某某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的民房外,企图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在屋外晾晒的内衣裤用于臆想手淫时,被被害人发现后逃跑。

2、2018年11月15日、17日、18日、12月15日,被告人叶某某分别四次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的民房外,盗窃被害人谢某某在屋外晾晒的内衣裤等贴身衣物。随后将盗窃的内衣裤用于臆想手淫后丢弃。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的民房外企图再次盗窃内衣裤时,被群众抓获,后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谅解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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