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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12月15日间,被告人史某某在仙游县**街道**路*****号承租的店铺内设置赌博机15台容留未成人赌博。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15台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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