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门**号,住天津市西青区**街**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1年1月18日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北区林边路附近,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岳某某出售龟类动物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龟类动物为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202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西青区**道**园**号楼**门**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龟类动物1只,经鉴定,该龟类动物为豹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4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