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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5****白色大众牌小型汽车在上蔡县**镇**村内道路行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报警,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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