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4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镇**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云阳县**镇**路其经营的茶馆内、**镇“石锅鱼”餐厅负一楼、“**住宿”旅馆二楼房间内,以麻将“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抽水渔利7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6月10日,云阳县公安局扣押刘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石某某、唐某某、温某某、邓某某、肖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云阳县**镇**单元**楼,联系电话:1802674****。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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