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网络上赌博输钱后,便萌生自己建立微信群并邀约他人到群里赌博收取“房费”的想法。同年10月以来,刘某某陆续从网络上购买以“炸金花”为赌博方式的赌博房间链接,之后发送到其组建的多个微信群,群成员通过点击链接进入赌博房间后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中,每轮用于赌博的房间可以玩十二局“炸金花”,十二局结束后,所有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会自动生成到赌博游戏界面,刘某某则根据最大赢家赢钱的多少按10元至50元不等的标准抽取“房费”。经查,自其组建微信群发送赌博房间链接供人赌博以来,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获利3.09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购买赌博网络链接,并分享到微信群供群友赌博,非法获利3.09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某某
检察官助理:兰某某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贵州省仁怀市**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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