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703号
被告人刘某某(均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均自报),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活体鹦鹉两只,并于同月11日,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出售。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陆某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上述活体鹦鹉两只。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鹦鹉活体均为鸟纲(AVES)鹦形目(PSJ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小锥尾鹦鹉属(Pyrrhura)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直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金丹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十二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二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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