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辉检刑检刑诉〔2018〕42号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0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2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吉B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桦辉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辉南县**镇**村路段,将被害人赫某某撞倒,后又与相对方向徐某某驾驶的吉E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冷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23时许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认定,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投案自首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峰

2018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