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倪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同现住址。2010年10月因诈骗罪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2020年1月14日因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朋友关系。因加盟**食品有限公司做代理商缺少资金,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在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彤彤宠物店内以能够办理无抵押贷款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以办贷款需交手续费为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1500元,后以贷款下款需交押金为由向赵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因被害人赵某某当时无钱由被告人倪某某垫付。被害人赵某某后发现贷款未办理且被告人倪某某失去联系,待其发现被告人倪某某后当即报警,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倪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被告人倪某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刘某某、叶某某共计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某某积极赔偿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请单、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手机截图、谅解书、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材料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一份。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某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倪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