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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候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17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5月18日、5月19日,被告人侯某某分别在福州市鼓楼区**街**号**大酒店、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酒店、福州市鼓楼区**路**号**酒店,三次容留柯某某(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1于2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调取的旅馆住宿信息,国内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

2.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侯某某与证人柯某某的相互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江伟

检察员:林峰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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