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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29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与上海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及黄某某的丈夫张某某(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合作,在陆丰市**镇**村牧场路段停车场内安装撬装式加油装置点,双方签订《撬装加油站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加油装置点所使用柴油由黄某某公司统一配送,仅供张某某物流公司车辆进行内部加油,不得对外售卖。为方便管理,双方共同出资注册了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陆丰分公司,余某某为分公司法人代表,占该分公司80%股份,黄某某、张某某占分公司20%股份。加油装置点由被告人余某某负责管理。经营至2018年底,黄某某发现余某某仍没有按照《撬装加油站合作协议》进行运营,便停止给余某某加油装置点配送柴油。至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向广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并雇请桂******油罐车到东莞市**镇**油库将33吨柴油运载回**镇加油装置点。同日,陆丰市公安局民警在**镇**村牧场路段余某某加油装置点查获该油罐车,现场缴获柴油33吨,并在撬装式加油装置抽取1.97吨柴油,共查扣柴油34. 97吨。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查获柴油为不合格柴油,查扣34.97吨的柴油价值为人民币251259.45元(34.97吨X7185元=25125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竟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不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认罪认罚适用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满

2020年2月2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6卷、2光盘;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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