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6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村**巷**号,暂住在**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建议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镇**路**号**处,窃得被害人姜某某网购的快递一件,内有普乐趣牌标签色带27个(合计价值人民币237.6元)。
2020年6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镇**路**号**处,窃得被害人董某某网购的快递一件,内有佳洁士3D钻亮炫白愈感美白牙膏116克一支(价值人民币40.27元)、资生堂可悠然美肌沐浴露550ml一瓶(价值人民币44元)、吕臻享秘研蕴养新参洗发水350ml一瓶(价值人民币160元)。
2020年6月19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镇**路**号**处,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任某某网购的快递各一件,被害人王某某快递内有蕉内牌内裤6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77元),被害人任某某快递内有姬存希护肤品套装(合计价值人民币321.6元)。
被告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了相关损失,被害人王某某、任某某和证人吴某某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姜某某、董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及有关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照片证实,其网购的财物被窃的事实。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照片证实,其放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路**号门外快递架上的快递被被告人余某某窃取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余某某处扣押涉案物品并进行清点的事实。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
5.有关接受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内容证实,被告人余某某部分盗窃的情况。
6.有关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相关损失,被害人王某某、任某某和证人吴某某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书证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余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其系自首的事实。
8.有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余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其盗窃的经过。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霜
检察官助理:周夏青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857602****。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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