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某培”,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52319********,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澳县**镇**路**休闲吧内遇到素不相识的陈某某并索要微信,被陈某某拒绝,当陈某某、游某某、沈某某及章某某等人准备离开该休闲吧时,黄某某再次纠缠陈某某,被游某某制止,尔后,陈某某走到休闲吧大门口,黄某某从休闲吧出来再次追上并纠缠陈某某,游某某则挡在陈某某面前劝说黄某某,黄某某甩手时打到游某某,章某某见状便上前推踢黄某某,致黄某某跌坐在地上,此时,从休闲吧内出来的被告人余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见状便跑上前拉起黄某某,随后,被告人余某某伙同黄某某、杨某某共同冲向陈某某、游某某、沈某某等人,引发打架,造成沈某某、陈某某、游某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沈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伤情已达轻微伤,游某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3月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表、情况说明、起诉意见书、照片、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
2.证人柯某某、黄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许某某、杨某宏、柯某波、游某甲、黄某萍、周某鸿、林某鑫、章某某、吴某荣、吴某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游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南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8.视听资料:南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奕驹
2020年7月2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3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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