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7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9黑色福特牌小型汽车,在本辖区沿麻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麻湖路208路公交终点站门前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2.抓获、破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5.现场查获、抽血、讯问的视听资料;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检察官助理:黄金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街**号,电话1362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