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5年11月10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7日四次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5日因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家土地2007年五常市修建哈五路时被征用,何某某对征用补偿不满,以此为由,多次到信访部门上访,2015年11月10日、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5日因非法到北京市越级上访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2018年11月14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以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为由,在五常市信访办三楼会议室内勒索五常市**政府人民币2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据等;
2.证人卞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丽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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