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违法犯罪经历: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违法犯罪经历:2015年因吸毒被政拘留十五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2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于2009年11月18口中午,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与张某某、蒋某某、“妃某某” (周某某)、吴某某(适某某)等人在陈某乙的新宅喝酒,酒席间“适某某”向在另一席就坐的蒋某某敬酒,蒋某某不接酒,蒋某某的亲戚“妃某某”跟“迪叔”发生推拉摩擦,在场的人劝散双方。当日15时许,何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人去前山祥和街蒋某某的住宅找蒋某某,何某某就驾驶着自己的小车跟着张某某的小车一起去蒋某某在祥和街的住宅处,下车后,何某某就跟着陈某甲、张某某等人进入蒋某某的住宅内找蒋某某,在二楼一房间内遇上躺在床上的窦某某,陈某甲在二楼的房间内使用猎枪开枪打伤窦某某右腿部。打伤窦某某后陈某甲就坐在何某某驾驶的小车上逃离了现场,后在曲界镇城家路口处陈某甲下车了。窦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标准。
二、于2011年2月1 1日17时许,陈某丙在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前山镇西月村陈某丁的铺子门口处,因为参与“牌九”赌博过钱的问题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发生矛盾纠纷,后陈某丙被陈某甲等人持刀砍伤头顶部、右手腕部、右后肩部、右小腿后跟部等处致伤,陈某丙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关某某、窦某某、侯某某、陈某戊、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窦某某、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洪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现均被关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6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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