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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代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庄队**号,住址**。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1时许,在肥东县**乡**街**村老陈饭店门前,被告人代某某与陈某甲和酒后发生打架。代某某用拳头殴打陈某甲的面部,造成陈某甲的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2019年11月10日,经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代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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