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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北环桥附近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黑色奇瑞 (冀R7****)的司机付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6.3mg/100ml。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新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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