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付某某无证驾驶枣红色无号牌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老河口市北京路、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中石化杨营加油站门前路段,在左转至付某某位于市**村**组134-1号的住所过程中,与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由钱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车后侧坐的王某某左腿膝部发生擦撞,造成王某某后仰跌倒受伤,后经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应付主要责任,钱某某应付次要责任。
2019年8月29日17时许,办案民警到位于市中山路付某某开办的“******”餐馆传唤付某某时,该付未在店中,拨打其电话无人接听。次日8时30分,付某某自行到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案发后,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70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对付某某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由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浦克富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的住所中,联系方式137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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