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付志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宿舍,现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私房。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志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0时许,吸毒人员董某某找被告人付志鹏买麻果(俗称“甲基苯丙胺片剂”),微信转账人民币450元。付志鹏找“华华”(在逃)拿到3粒麻果。“华华”把麻果放在本市珠山区通站路格林东方酒店的水表上面,付志鹏叫董某某去取得毒品。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吸毒人员余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微信转账400元给付志鹏买冰毒(俗称“甲基苯丙胺”)。付志鹏来到“峰峰”(在逃)约定的本市珠山区小康村“E家超市”对面一私房内拿毒品时,董某某打电话给付志鹏要拿500元冰毒,付志鹏让董某某先微信转账300元。付志鹏因自己要100元冰毒,于是找“峰峰”要了一克冰毒共800元。付志鹏分出400元冰毒送到“E家超市”门口交给正在等待的余某某,余某某拿到冰毒后离开。付志鹏和“峰峰”在“峰峰”住的地方吸毒,等董某某到了小康村“E家超市”,付志鹏把冰毒拿下来给董某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付志鹏身上搜到一小包冰毒,经称重净重0.3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VIVO手机一部;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付志鹏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辨认等笔录;6.毒品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志鹏三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志鹏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婧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付志鹏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补充材料7页。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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