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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7********,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立安,广东省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驾驶粤R****轻型仓栅式货车由金坑村往三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X395线5公里450米(凉水岩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房某某驾车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于2月15日00时13分在医院拨打电话报警,伤者谢某某于2月15日6时1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广东达康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粤R****轻型仓栅式货车右前照灯受损为本次事故形成;经连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房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书面出具意见,请求从宽处罚房某某。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等的鉴定意见予以证实,还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房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的粤R****轻型仓栅式货车已返还被不起诉人房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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