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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万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1349号

被告人万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从赌博网站获取“六合彩”等赌博端口,后通过微信接受连某某“六合彩”赌博投注共十余期,金额累计至少24600元。 

2020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从赌博网站获取赌博端口并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财生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涉案手机贰部(暂扣于温州物证中心)。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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