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丁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9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丁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9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丁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包庇罪,2019年9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吴某某(另案处理)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认了其伙同卢某甲(另案处理)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并谎称愿意打电话给卢某甲找卢某甲的落脚点。当晚吴某某用电话联系其表妹丁某丁,用白圩本地话说其被公安抓了,叫丁某丁通知其母亲、被告人丁某甲,让丁某甲把藏在其房间里的一把枪扔掉。丁某甲接到丁某丁的通知后,在吴某某房间床底下找到一把枪,并把该枪交给被告人丁某乙,让丁某乙把枪扔掉。丁某乙把枪扔在家门前空地草丛里,被告人丁某丙见到后又把枪拿到上林县白圩镇污水处理厂后的农田田基里丢掉并用杂草掩盖。次日丁某丙主动带公安人员到农田里找到丢弃的枪支。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帮助他人将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勇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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