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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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