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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吉广,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5701N。
主要负责人:张坚,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郑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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