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
李成渝(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赵红,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委托代理人李成渝,系新疆阿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于2016年5月5日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红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红承担。
审判长:宋天伟
书记员: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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