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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与其朋友酒后到本市天桥区**路**小区对面的**洗衣店门口欲到楼上的足疗店做足疗。赵某甲砸**洗衣店门,招致**洗衣店的张某某不满,开门与赵某甲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赵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某面部,致使其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赵某甲到案。案发后赵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病历资料、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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