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张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吉利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提供5千元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吉利牌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吉利牌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刘丽
书记员:杨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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