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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委托代理人:肖登亮,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星光村星光同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寿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赵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江夏大道土地及房产或价值493.3万元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星光神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江夏大道房产〔鄂(2016)洪湖市不动产权第××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期限叁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建平

书记员:刘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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