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小花。
被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赵小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书记员:史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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