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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花与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赵小花。
被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赵小花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小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志杰 审判员  韩 鑫 审判员  房 伟

书记员:史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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