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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与XXX、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土门乡湾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永立,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印朋,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成年,汉族,农民,赞皇县人。
被告:田某某,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

原告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给付至执行之日,到起诉之日暂为1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19日原告借给二被告现金30000元,当时约定期限1个月,利息2分,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给付借款,但仍按照约定给付利息,2016年10月以后,被告停止给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XXX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由法院退还原告赞皇县汇德运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绪国

书记员: 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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