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槐泉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赞皇县花林西。
法定代表人:郑永亮,任经理。
被告赞皇县德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赞皇县西高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静叶,任经理。
被告郑永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赞皇县。
被告穆立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赞皇县。
被告刘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
被告范淑月,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赞皇县。
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芳草地花木种植有限公司、赞皇县德某纺织有限公司、郑永亮、穆立志、刘欣、范淑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00元,退还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刘江昆
人民陪审员 焦立静
书记员: 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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