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胡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建海,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娜,女,汉族,公司员工,住赞皇县。
原告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印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2017年8月12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1年。2018年7月23日10时左右,郭计虎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邢台至和顺56公里加200米(邢台县魔石村路段)处超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曹子波驾驶的鲁P×××××鲁P×××××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邢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计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保险赔偿事宜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车损保额为10368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故基本事实无异议,原告应提供行车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冀A×××××冀A×××××重型半挂货车2017年8月12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1年,车损保额为103680元,不计免赔。2018年7月23日10时左右,郭计虎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邢台至和顺56公里加200米(邢台县魔石村路段)处超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曹子波驾驶的鲁P×××××鲁P×××××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此事故经邢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计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有原、被告陈述及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
原告提供赞皇县卞小建汽修厂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维修明细一份主张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修复损失59000元;提供邢台县东方停车场增值税发票一张,主张施救费6500元。被告对上述损失不予认可,并提出鉴定申请。2018年9月28日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冀A×××××号车辆的损失为49945元。对此原告无异议,被告表示公估数额过高。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本案中经法定程序公估冀A×××××号车辆的损失金额为49945元,对该结果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施救费,有停车场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该项6500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损失共计56445元,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赞皇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5644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斌
书记员: 张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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