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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城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谷某某
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永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容城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谷某某。
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城南新区容美路住建局院内615室。
法定代表人曹会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城县西北阳。
法定代表人史兰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容城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国新
审判员:路立军
审判员:王丽红

书记员:刘丽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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