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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与孙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某某,女,1932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孙某某,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孙某某,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原告:孙某某,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6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43元,减半收取计921.50元,保全费2154元,由原告谭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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