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
刘立军
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大庆龙南医院
刘德香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立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文佰,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龙南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大庆龙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大庆龙南医院在所争讼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
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退还上诉人谢某某。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大庆龙南医院在所争讼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
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3元退还上诉人谢某某。
审判长:王东辉
审判员:于志友
审判员:王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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