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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许某某
郑××(河南××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郑××,系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梁园区××××××。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杜建华独任审理,于2009年11月18日9时00分在李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非婚生女孩许敏现年龄幼小,且一直跟随被告郭某某一起生活,非婚生女孩许敏应由被告郭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许某某承担抚养费。原告许某某虽已取得了非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一直在农村居住生活,主要收入来源靠种地和出外打工,孩子的抚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全年的20%为宜,即8837元/全年×20%÷12月=1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之女许敏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每月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147元,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至许敏年满18周岁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解除。非婚生女孩许敏现年龄幼小,且一直跟随被告郭某某一起生活,非婚生女孩许敏应由被告郭某某抚养为宜,原告许某某承担抚养费。原告许某某虽已取得了非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一直在农村居住生活,主要收入来源靠种地和出外打工,孩子的抚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8837元/全年的20%为宜,即8837元/全年×20%÷12月=1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同居关系;
二、原、被告之女许敏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原告许某某每月支付被告孩子抚养费147元,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至许敏年满18周岁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审判长:杜建

书记员:郑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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