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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许某某与盛福田侵权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红武,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福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许某某如何将争议房屋给李庆国作抵押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2013)让乘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许秉义、许某某。

审 判 长  王东辉 审 判 员  于志友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书记员: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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