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
张增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
广饶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赵丽敏
武柱强
原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增华,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广饶县济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景洪吉,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丽敏。
委托代理人武柱强。
原告许某某因要求被告广饶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增平
审判员:徐文文
审判员:马曰会
书记员:明国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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