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许某诉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6年9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期限为2个月,现借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许某欠款本金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广明
书记员:邹函钊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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