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县,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淑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申请人: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申请人言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淑贤、凌某某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价值8万元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言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淑贤、凌某某名下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言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杨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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