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言某某与安立彬、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言某某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言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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