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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万某、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覃万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鄂0528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渔峡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意见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证明秦某某对本案所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覃万某在该土地范围内栽种柑桔树的行为侵害了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停止侵害行为,一审判令覃万某将案涉土地返还给秦某某并无不当。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覃万某在二审提出的反诉请求,系另一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争议,覃万某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覃万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灿
审判员 李淑一
审判员 闫玲玲

书记员: 庄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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