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被告李某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齐某某、李某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贾艳杰
书记员: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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