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虢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西城路38号。
负责人曹会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虢明某诉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虢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国新 审判员 路立军 审判员 王丽红
书记员:刘丽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