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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乔某1、乔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路桥乡陈路桥村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岭,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范草厂村人,住。
被告:乔某2(系乔某1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范草厂村人,住。
被告:申某(系乔某1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魏僧寨镇范草厂村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乔某1、乔某2、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5.5元,保全费2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秀东

书记员:霍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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